发布日期: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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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50元标准增加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统筹兼顾省以下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等情况,督促指导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等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统筹解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
三、提高农村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从2024年起提高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东中部地区由800元/平方米提高到1100元/平方米、西部地区由900元/平方米提高到1200元/平方米,并适当提高高寒高海拔等地区测算标准。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报送的安全校舍面积等情况,核定2024年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各地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四、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中部地区由年人均3.52万元提高到3.88万元,西部地区由3.82万元提高到4.18万元。财政部、教育部根据2024年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和以前年度在岗教师人数,按照补助标准核定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25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时,将根据2024年实际到岗教师人数据实结算,对未完成招聘计划的省份核减补助经费。
五、扎实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重点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省份给予奖补;根据有关省份2023年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数量,分区域按照一定生均标准,继续对有关省份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成果。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考虑支持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推动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地区义务教育协调发展等因素,对有关省份给予适当奖补。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六、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督促指导市县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方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1.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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